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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 Technical Standard -
Q/KT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主页企业标准
Q/KT 001-2020
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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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发布
2020-6-30实施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主页 发布
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mm的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条钢。
本标准适用于昆铁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碳素结构钢选用、加工及检验。
2 引用标准
碳素结构钢应执行下列标准,允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699-88
GB700-2006
GB/T221-2008
GB 702-86
GB 908-87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碳素结构钢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法
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锻制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碳素结构钢技术要求
3.1 分类
3.1.1 钢材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两类。钢材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为注明者按切削加工用钢。
a、压力加工用钢(热压力加工、顶锻及冷拔胚料);
b、切削加工用钢
3.2 尺寸、外形、重量
3.2.1 热轧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 702-86《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其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2组规定。截面尺寸大于150mm的钢材应符合第3组规定。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3.2.2 锻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 908-87《锻制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其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2组规定。截面尺寸大于150mm的钢材应符合第3组规定。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3.2.3 其他截面形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3 牌号及化学成分、冶炼方法、交货状态、力学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脱碳层、表面质量等要求符合GB69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3.4 顶锻用钢
3.4.1顶锻用钢(合同中应注明热或冷顶锻)应进行顶锻试验。热顶锻后的试样为原试样高度的1/3;冷顶锻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度的1/2.顶锻后试样上下不得有裂口和裂纹。
3.5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下列要求的钢材。
a. 缩小GB699-88规定的化学成分范围;
b. 酸洗状态交货的钢材;
c. 检验钢的晶粒度;
d. 检验钢的显微组织;
e.用塔形试样检验发纹;
f. 加严检验项目的指标;
g. 其他特殊要求。
4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材检验的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序号 | 试验项目 | 取样数量 | 取样部位 | 试验方法 |
| 1 | 化学成分 | 1 | GB222-84 | GB223 |
| 2 |
低倍组织 |
2 |
相当于钢锭头部的不同根钢胚或钢材 |
GB 226-77 GB 1979-80 |
| 3 | 断口 | 2 |
不同根钢材 |
GB1814-79 |
| 4 |
硬度 |
3 | 不同根钢材 |
GB231-84 |
| 5 |
拉伸试验 |
2 | 不同根钢材 |
GB228-87 GB2975-82 GB6397-86 |
| 6 |
冲击试验 |
2 | 不同根钢材 |
GB229-84 |
| 7 |
脱碳 |
2 | 不同根钢材 |
GB224-87 |
| 8 |
晶粒度 |
1 | 任一根钢材 |
GB6394-86 |
| 9 |
非金属夹杂物 |
2 | 不同根钢材 |
YB25-77 |
| 10 |
显微组织 |
2 | 不同根钢材 |
YB28-59 |
| 11 |
顶锻试验 |
3 | 不同根钢材 |
GB233-82 |
| 12 |
尺寸 |
逐根 |
-- |
卡尺、千分尺 |
| 13 | 表面 |
逐根 |
-- |
肉眼 |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5.2 组批规则
钢材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或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材组成。
5.3 取样数量
钢材检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规定。
5.4 复验和判定规则
5.4.1钢材的复验和判定规则按GB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规定。
5.4.2供方若能保证成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罐号的钢材或钢胚的低倍、力学性能和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胚代材、以大代小。
6 标志、包装及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101-80的规定。
Q/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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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 002-2020
焊接工艺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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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发布
2020-6-30实施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主页 发布
焊接工艺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种或异种金属材料结合和扩散连接一体。
本标准适用于昆铁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金属材料结合。
2 引用标准
焊接工艺应执行下列标准,允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T3375-1994
JB/T9169.2-1998
GB/T19804-2005
GB/T11345-2013
焊接术语
工艺管理标准
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3 焊接技术要求
3.1 分类
3.1.1 金属焊接按工艺过程的特点分为三类。
a、熔焊;
b、压焊;
c、钎焊;
3.2 焊接工艺过程设计
3.2.1 确定产品各零部件的加工方法、相应的焊接参数和工艺实施。
3.2.2 确定产品的合理生产过程,包括各工序的工步顺序。
3.2.3 决定每一加工工序所需的设备、工艺装备及其型号规格,对非标准设备提出设计要求。
3.2.4 设计产品的工艺定额,包括金属材料、辅助材料、填充材料的消耗定额和劳动消耗定额等。
3.3 焊接工艺评定
3.3.1 焊接工艺评定立项。
3.3.2 下单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
3.3.3 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3.3.4 编制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执行计划;
3.3.5 试件的准备和焊接;
3.3.6 试件的检验。
3.4 焊接工艺装备及其设计
3.4.1准备。主要是研究原始材料、明确设计任务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3.4.2方案设计。主要进行构思和选择。通常提出几种不同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比较论证,选择理想的方案。
3.4.3绘制装配总图。根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总装配图设计。
3.4.4绘制准备的零件图。主要绘制装备中的非标准零件的工作图。
3.4.5编制装备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
4 焊接检验
焊接质量检验方法,按其特点和内容可归纳为下表所列的三大类。
|
类别 |
特点 |
内容 |
|
|
破坏性检验 |
检验过程中需破坏被检对象的结构 |
力学性能试验 |
包括:拉伸、弯曲、冲击、硬度、疲劳、韧度等试验 |
|
化学分析与试验 |
化学成分分析、晶间腐蚀试验、铁素体含量测定 |
||
|
金相与断口的分析试验 |
宏观组织分析、微观组织分析、断口检验与分析 |
||
|
非破坏性检验 |
检验过程中不破坏被检对象的结构及材料 |
外观检验 |
包括:母材、焊材、坡口、焊缝等表面质量检验,成品和半成品的外观几何形状和尺寸检验 |
|
强度试验 |
水压强度试验、气压强度试验 |
||
|
致密性试验 |
气密性试验、吹气试验、载水试验、水冲试验、沉水试验、煤油试验、渗透试验、氮检漏试验 |
||
|
无损检测试验 |
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涡流检测 |
||
|
工艺性检验 |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为了保证工艺的正确性而进行的检验 |
材料焊接性试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电影检验,工艺装备检验,辅助机械及工具检验,结构的装备质量检验,焊接参数检验,预热、后热及焊后热处理检验 |
|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焊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5.2 组批规则
产品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相同类型焊缝,且在同一工艺条件下焊接。
5.3 取样数量
抽检的对象必须具有代表性,抽检百分比视加工设备完好程度、工艺水平高低和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5.4 复验和判定规则
5.4.1产品施工图样。
5.4.2国家、行业或企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
5.4.3产品制造的工艺文件。
5.4.4订货合同
6 标志、包装及质量证明书
焊接产品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101-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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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 002-2020
加工工艺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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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发布
2020-6-3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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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工艺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机加工产品,和对供应商机加产品的要求及产品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昆铁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机加工产品。
2 引用标准
机加工工艺应执行下列标准,允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T 3-1997
GB/T 145-2001
GB/T 197-2003
GB/T 1031-2009
GB/T 1182-2008
GB/T 1184-1996
GB/T 1568-2008
GB/T 1804-2000
GB/T 2828.1-2003
GB/T 4249-2009
GB/T 5796.4-2005
QJS Jxx.xx-2012
QJS Jxx.xx-2012
GB/T 1182-2008
普通螺纹收尾、检具、退刀槽和倒角
中心孔
普通螺纹 公差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 轮廓法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几何公差 形状 方向 位置和跳动公差标准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标注公差值
键 技术条件
一般公差 未标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公差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公差原则
T型螺纹 第4部分:公差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机柜半成品钣金件 下料技术要求
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切削加工
用切削工具(包括刀具、磨具和磨料)把胚料或工件上多余的材料层切去成为切屑,使工件获得规定的几何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方法。包括车削、铣削、刨削、磨削、拉削、钻孔、扩孔、铰孔、研磨、 磨、抛光、超精加工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技术、数控技术、成组技术、组合机床、流水线、自动线。
4 特种加工
特种加工亦称非传统加工或现代加工方法,泛指用电能、热能、光能、电化学能、化学能、声能及特殊机械能等能量达到去除或增加材料的方法,从而实现材料被去除或、变形、改变性能或被镀覆等。公司现有的特殊加工方法有限切割加工、激光加工、等离子切割加工。
5 技术要求
5.1 加工原则
5.1.1 基准先行原则
5.1.2 先面后孔原则
5.1.3 先主后次原则
5.1.4 先粗后精原则
5.2 一般要求
5.2.1 机械加工件的切削加工必须符合产品图样、工艺规程和本标准规定。
5.2.2 机械加工件已加工表面,不得有锈蚀及影响性能、寿命和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
5.2.3 除了特殊要求外,加工后的零部件不得有尖锐的棱角和毛刺。
5.2.4 精加工后的配合面、摩擦面和定位面等工作表面,不得打有损于表面质量的印记。
5.2.5 经热处理后的零件,精加工时不得产生退火、烧伤及裂纹现象。
5.2.6 经加工后零件在搬运、存放时,必须防止受到损伤、腐蚀及变形。
5.2.7 图样上未注明的倒角应符合表1的规定
|
D(d或1) |
≤5 |
5-10 |
10-30 |
30-100 |
100-250 |
250-500 |
500-1000 |
|
C |
0.2 |
0.5 |
1 |
2 |
3 |
4 |
6 |
注:非圆柱面倒角参照选用,其中1为与倒角处有关的尺寸中最小的一个尺寸。
5.2.8 图样中未注明的倒圆尺寸,如无倾角要求时,应符合表2的规定。
|
D-d |
≤4 |
4-12 |
12-30 |
30-80 |
80-140 |
140-200 |
<200 |
|
D(L) |
3-10 |
10-30 |
30-80 |
80-260 |
260-630 |
630-1000 |
<1000 |
|
R |
0.5 |
1 |
2 |
4 |
8 |
12 |
20 |
注:D值用于盲孔和外端面倒圆。
非圆柱面倒圆参照选用,其中L为与倒圆处有关的尺寸中最小的一个尺寸。
5.2.9 图样上未注明倒角、过渡圆的表面粗糙度,应以相连两表中Ra值较大的选用,如有一面不进行加工,则应选取加工面的Rd值。
5.2.10 在成对成组加工的零部件(如滑动轴承的上、下瓦,齿轮箱的上、下盖等)上,应作出标记。
5.3 未标注尺寸公差
5.3.1 未注明公差尺寸(不包括倒角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数值见表3的规定。
表3未注明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mm)
|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
|
0.5-3 |
3-6 |
6-30 |
30-120 |
120-400 |
400-1000 |
1000-2000 |
|
|
f |
±0.05 |
±0.05 |
±0.1 |
±0.15 |
±0.2 |
±0.3 |
±0.5 |
|
m |
±0.1 |
±0.1 |
±0.2 |
±0.3 |
±0.5 |
±0.8 |
±1.2 |
|
c |
±0.2 |
±0.3 |
±0.5 |
±0.8 |
±1.2 |
±2 |
±3 |
|
v |
— |
±0.5 |
±1 |
±1.5 |
±4 |
±4 |
±6 |
5.3.2 倒角尺寸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数值见表4的规定。
表4倒角尺寸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mm)
|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
|
0.5-3 |
3-6 |
6-30 |
>30 |
|
|
f |
±0.2 |
±0.5 |
±1 |
±2 |
|
m |
||||
|
c |
±0.4 |
±1 |
±2 |
±4 |
|
v |
||||
5.3.3盲孔的钻孔深度,其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5.3.3.1 孔深不大于50mm的为0—+3mm。
5.3.3.2 孔深大于50mm的为0—+5mm。
5.3.4 凡锪平处以最低点测量,锪平深度的极限偏差为0—+5mm。
5.3.5 一面为加工面,一面为非加工面的未注明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 铸件、锻件及焊接件按相应的非加工未注明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70%取±值。
5.3.5.2 铸件、锻件的凸缘或壁厚允许减薄,当壁厚≤10mm时,其减薄量不得大于壁厚的20%;当壁厚>10mm时,其减薄量不得大于壁厚的15%。
5.4 未注形状公差
5.4.1直线度和平面度。
图样未标注的直线度和平面度的公差值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具体公差值件表5。
|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
|
≤10 |
10-30 |
30-100 |
100-300 |
300-1000 |
1000-3000 |
|
|
H |
0.02 |
0.05 |
0.1 |
0.2 |
0.3 |
0.4 |
5.4.2 圆度、圆柱度的未注明公差值要求见GB/T1184-1996中相关规定。
5.5 未注位置公差
5.5.1平行度
平行度的未注明公差值等于给出的尺寸公差值,或是直线度和平面度未注明公差值中的相应公差值取较大者。应取两要素中较长者作为基准,若两要素的长度相等则可选取一要素为基准。
5.5.2 垂直度
取形成直角的两边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较短的一边作为被测要素,,若两边的长度相等则可取任意一边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垂直度的未注明公差值见表6。
|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
|
≤100 |
100-300 |
300-1000 |
1000-3000 |
|
|
H |
0.2 |
0.3 |
0.4 |
0.5 |
5.5.3 对称度
取形成直角的两边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较短的一边作为被测要素,若两边的长度相等则可取任意一边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对称度的未注明公差值见表6。注:对称度的未注明公差值用于至少两个要素中的一个为中心平面,或两个要素的轴线相互垂直。
|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
|
≤100 |
100-300 |
300-1000 |
1000-3000 |
|
|
H |
0.5 |
|||
|
K |
0.6 |
0.8 |
1.0 |
|
|
L |
0.6 |
1.0 |
1.5 |
2.0 |
5.5.4同轴度
同轴度的未注明公差值未作规定。
5.5.5 圆跳动
对于圆跳动的未注公差值,应以设计或工艺给出的支撑面作为基准,否则应取两要素中较长的一边,若两要素长度相等则可取任意一边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圆跳动的未注明公差值见表8。
|
公差等级 |
圆跳动公差值 |
|
H |
0.1 |
|
K |
0.2 |
|
L |
0.5 |
5.5.6 垂直要素、倾斜要素由角度公差和直线度或平行度未注明公差值分别控制。
5.5.7 圆跳动和全跳动的公差值不应大于该要素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值的综合值。
5.5.8 任意两螺钉、螺栓孔中心距的极限偏差当图样中未注明时,按表9规定。
|
中心距 |
3-6 |
6-10 |
10-18 |
18-30 |
30-100 |
100-200 |
>200 |
|
螺钉 |
±0.12 |
±0.25 |
±0.30 |
±0.50 |
±0.75 |
±1.25 |
±1.50 |
|
螺栓 |
±0.25 |
±0.50 |
±0.75 |
±1.00 |
±1.50 |
±2.50 |
±3.00 |
5.6 未注公差角度的极限偏差
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按角度短边确定,对圆锥角按圆锥素线长度确定。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见表10.
|
公差等级 |
基本长度范围 |
||||
|
≤10 |
10-50 |
50-120 |
120-400 |
>400 |
|
|
f |
±1° |
±30′ |
±20′ |
±10′ |
±5′ |
|
m |
|||||
|
c |
±1°30′ |
±1° |
±30′ |
±15′ |
±10′ |
|
v |
±3° |
±2° |
±1° |
±30′ |
±20′ |
5.7 螺纹
5.7.1 加工的螺纹表面不允许有黑皮、磕碰、乱扣和毛刺等缺陷。
5.7.2 螺纹加工的精度和表面粗糙度,当图样中未注明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5.7.2.1 普通螺纹精度应按GB/T197-2003规定6H、6g级。内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12.5μm;外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6.3μm。
5.7.2.2 T型螺纹精度应按GB/T5796.4-2005规定。内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6.3μm;外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3.2μm。
5.7.3 外螺纹轴线对杆部轴线及内螺纹轴线对孔部轴线的同轴度,分别不大于外螺纹大径及内螺纹大径的尺寸公差1/2.
5.7.4 螺纹收尾、间距、退刀槽和倒角应符合GB/T3-1997的规定。
5.7.5 攻制螺孔的轴线对端面的垂直度应按表11规定。
|
螺纹长度 |
≤10 |
10-16 |
16-25 |
25-40 |
40-63 |
63-100 |
|
|
公差值 |
手攻 |
0.12 |
0.15 |
0.20 |
0.25 |
0.30 |
0.40 |
|
机攻 |
0.08 |
0.10 |
0.12 |
0.15 |
0.20 |
0.25 |
|
5.8 键和键槽
5.8.1 键必须符合GB/T1568-2008规定。
5.8.2 当键长与键宽之比≥8时,键工作面在长度方向的平面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8.2.1 当键宽≤6mm时,公差等级按7级;
5.8.2.2 当键宽≥8-36mm时,公差等级按6级。
5.8.2.3 当键宽≥40mm时,公差等级按5级。
5.8.2.4 具体公差值见表12
|
键、键槽长度 |
≤10 |
10-16 |
16-25 |
25-40 |
40-63 |
63-100 |
100-160 |
160-250 |
||
|
公差等级 |
5 |
公差值 |
0.005 |
0.006 |
0.008 |
0.010 |
0.012 |
0.015 |
0.020 |
0.025 |
|
6 |
0.008 |
0.010 |
0.012 |
0.015 |
0.020 |
0.025 |
0.030 |
0.040 |
||
|
7 |
0.012 |
0.015 |
0.020 |
0.025 |
0.030 |
0.040 |
0.050 |
0.060 |
||
5.8.3 未注键槽两工作面平行度的公差按表12公差等级7级取值。
5.8.4 未注键槽的对称度按GB/T 1184-1996附录B中表B4中9级取值。
5.9 中心孔
5.9.1 图样中未注明、加工中又需要中心孔的零件,在不影响使用和外观的情况下,加工后中心孔可保留。
5.9.2 中心孔应符合GB/T145-2001的规定。
5.10 表面粗糙度
图样中未注明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T1031-2009.
6 检验规则
6.1 拒收
6.1.1除另有规定,当零件要素的形位误差超出位置公差值而零件的功能没有受到损害时,不应按惯例拒收。
6.1.2 除另有规定,超出一般公差的零件如未达到损害其功能是通常不应判定拒收。
6.2 检验要求
6.2.1 凡经机械加工工件,由质管部门按图样、有关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零件按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6.2.2 批量生产或用工装加工的零件必须进行首件检查,主要零件应逐件检查几何形状和尺寸精度。
6.2.3 机械加工件的外观按3.3.2-3.3.6条要求进行检验。
6.2.4 机械加工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和位置公差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5 机械加工件的未注形状和位置公差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6 机械加工件螺纹的外观、尺寸精度、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7 键和键槽的尺寸精度、形位公差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8 机械加工件成品经检查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标出质管部的验收标注。
6.2.9 机械加工件检验合格才能入库。
6.3 抽样原则
客户有明确要求的,按客户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客户没有明确要求的按GB/T2828.1-2003中的II级水准(AQL-0.65)进行抽样检验。
6.4 检验结果处理
检验合格的零件、半成品应放置在合格品摆放区,并用合格品站牌标识;不合格品按Q/JS Gxx.xx-201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
7 搬运、储存
参照Q/JS Jxx.xx-2012《机柜半成品钣金件 下料技术要求》中7的要求执行。
Q/KT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主页企业标准
Q/KT 001-2020
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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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发布
2020-6-30实施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主页 发布
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mm的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条钢。
本标准适用于昆铁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碳素结构钢选用、加工及检验。
2 引用标准
碳素结构钢应执行下列标准,允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699-88
GB700-2006
GB/T221-2008
GB 702-86
GB 908-87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碳素结构钢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法
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锻制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碳素结构钢技术要求
3.1 分类
3.1.1 钢材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两类。钢材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为注明者按切削加工用钢。
a、压力加工用钢(热压力加工、顶锻及冷拔胚料);
b、切削加工用钢
3.2 尺寸、外形、重量
3.2.1 热轧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 702-86《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其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2组规定。截面尺寸大于150mm的钢材应符合第3组规定。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3.2.2 锻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 908-87《锻制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其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2组规定。截面尺寸大于150mm的钢材应符合第3组规定。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3.2.3 其他截面形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3 牌号及化学成分、冶炼方法、交货状态、力学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脱碳层、表面质量等要求符合GB69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3.4 顶锻用钢
3.4.1顶锻用钢(合同中应注明热或冷顶锻)应进行顶锻试验。热顶锻后的试样为原试样高度的1/3;冷顶锻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度的1/2.顶锻后试样上下不得有裂口和裂纹。
3.5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下列要求的钢材。
a. 缩小GB699-88规定的化学成分范围;
b. 酸洗状态交货的钢材;
c. 检验钢的晶粒度;
d. 检验钢的显微组织;
e.用塔形试样检验发纹;
f. 加严检验项目的指标;
g. 其他特殊要求。
4 试验方法
每批钢材检验的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5.2 组批规则
钢材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或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材组成。
5.3 取样数量
钢材检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规定。
5.4 复验和判定规则
5.4.1钢材的复验和判定规则按GB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规定。
5.4.2供方若能保证成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罐号的钢材或钢胚的低倍、力学性能和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胚代材、以大代小。
6 标志、包装及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101-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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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 002-2020
焊接工艺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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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发布
2020-6-3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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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种或异种金属材料结合和扩散连接一体。
本标准适用于昆铁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金属材料结合。
2 引用标准
焊接工艺应执行下列标准,允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T3375-1994
JB/T9169.2-1998
GB/T19804-2005
GB/T11345-2013
焊接术语
工艺管理标准
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3 焊接技术要求
3.1 分类
3.1.1 金属焊接按工艺过程的特点分为三类。
a、熔焊;
b、压焊;
c、钎焊;
3.2 焊接工艺过程设计
3.2.1 确定产品各零部件的加工方法、相应的焊接参数和工艺实施。
3.2.2 确定产品的合理生产过程,包括各工序的工步顺序。
3.2.3 决定每一加工工序所需的设备、工艺装备及其型号规格,对非标准设备提出设计要求。
3.2.4 设计产品的工艺定额,包括金属材料、辅助材料、填充材料的消耗定额和劳动消耗定额等。
3.3 焊接工艺评定
3.3.1 焊接工艺评定立项。
3.3.2 下单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
3.3.3 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3.3.4 编制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执行计划;
3.3.5 试件的准备和焊接;
3.3.6 试件的检验。
3.4 焊接工艺装备及其设计
3.4.1准备。主要是研究原始材料、明确设计任务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3.4.2方案设计。主要进行构思和选择。通常提出几种不同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比较论证,选择最理想的方案。
3.4.3绘制装配总图。根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总装配图设计。
3.4.4绘制准备的零件图。主要绘制装备中的非标准零件的工作图。
3.4.5编制装备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
4 焊接检验
焊接质量检验方法,按其特点和内容可归纳为下表所列的三大类。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焊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5.2 组批规则
产品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相同类型焊缝,且在同一工艺条件下焊接。
5.3 取样数量
抽检的对象必须具有代表性,抽检百分比视加工设备完好程度、工艺水平高低和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5.4 复验和判定规则
5.4.1产品施工图样。
5.4.2国家、行业或企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
5.4.3产品制造的工艺文件。
5.4.4订货合同
6 标志、包装及质量证明书
焊接产品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101-80的规定。
Q/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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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 002-2020
加工工艺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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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发布
2020-6-3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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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工艺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机加工产品,和对供应商机加产品的要求及产品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昆铁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机加工产品。
2 引用标准
机加工工艺应执行下列标准,允许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T 3-1997
GB/T 145-2001
GB/T 197-2003
GB/T 1031-2009
GB/T 1182-2008
GB/T 1184-1996
GB/T 1568-2008
GB/T 1804-2000
GB/T 2828.1-2003
GB/T 4249-2009
GB/T 5796.4-2005
QJS Jxx.xx-2012
QJS Jxx.xx-2012
GB/T 1182-2008
普通螺纹收尾、检具、退刀槽和倒角
中心孔
普通螺纹 公差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 轮廓法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几何公差 形状 方向 位置和跳动公差标准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标注公差值
键 技术条件
一般公差 未标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公差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公差原则
T型螺纹 第4部分:公差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机柜半成品钣金件 下料技术要求
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切削加工
用切削工具(包括刀具、磨具和磨料)把胚料或工件上多余的材料层切去成为切屑,使工件获得规定的几何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方法。包括车削、铣削、刨削、磨削、拉削、钻孔、扩孔、铰孔、研磨、 磨、抛光、超精加工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技术、数控技术、成组技术、组合机床、流水线、自动线。
4 特种加工
特种加工亦称非传统加工或现代加工方法,泛指用电能、热能、光能、电化学能、化学能、声能及特殊机械能等能量达到去除或增加材料的方法,从而实现材料被去除或、变形、改变性能或被镀覆等。公司现有的特殊加工方法有限切割加工、激光加工、等离子切割加工。
5 技术要求
5.1 加工原则
5.1.1 基准先行原则
5.1.2 先面后孔原则
5.1.3 先主后次原则
5.1.4 先粗后精原则
5.2 一般要求
5.2.1 机械加工件的切削加工必须符合产品图样、工艺规程和本标准规定。
5.2.2 机械加工件已加工表面,不得有锈蚀及影响性能、寿命和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
5.2.3 除了特殊要求外,加工后的零部件不得有尖锐的棱角和毛刺。
5.2.4 精加工后的配合面、摩擦面和定位面等工作表面,不得打有损于表面质量的印记。
5.2.5 经热处理后的零件,精加工时不得产生退火、烧伤及裂纹现象。
5.2.6 经加工后零件在搬运、存放时,必须防止受到损伤、腐蚀及变形。
5.2.7 图样上未注明的倒角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非圆柱面倒角参照选用,其中1为与倒角处有关的尺寸中最小的一个尺寸。
5.2.8 图样中未注明的倒圆尺寸,如无倾角要求时,应符合表2的规定。
注:D值用于盲孔和外端面倒圆。
非圆柱面倒圆参照选用,其中L为与倒圆处有关的尺寸中最小的一个尺寸。
5.2.9 图样上未注明倒角、过渡圆的表面粗糙度,应以相连两表中Ra值较大的选用,如有一面不进行加工,则应选取加工面的Rd值。
5.2.10 在成对成组加工的零部件(如滑动轴承的上、下瓦,齿轮箱的上、下盖等)上,应作出标记。
5.3 未标注尺寸公差
5.3.1 未注明公差尺寸(不包括倒角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数值见表3的规定。
表3未注明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mm)
5.3.2 倒角尺寸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数值见表4的规定。
表4倒角尺寸和倒圆半径的极限偏差数值(mm)
5.3.3盲孔的钻孔深度,其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5.3.3.1 孔深不大于50mm的为0—+3mm。
5.3.3.2 孔深大于50mm的为0—+5mm。
5.3.4 凡锪平处以最低点测量,锪平深度的极限偏差为0—+5mm。
5.3.5 一面为加工面,一面为非加工面的未注明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 铸件、锻件及焊接件按相应的非加工未注明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70%取±值。
5.3.5.2 铸件、锻件的凸缘或壁厚允许减薄,当壁厚≤10mm时,其减薄量不得大于壁厚的20%;当壁厚>10mm时,其减薄量不得大于壁厚的15%。
5.4 未注形状公差
5.4.1直线度和平面度。
图样未标注的直线度和平面度的公差值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具体公差值件表5。
5.4.2 圆度、圆柱度的未注明公差值要求见GB/T1184-1996中相关规定。
5.5 未注位置公差
5.5.1平行度
平行度的未注明公差值等于给出的尺寸公差值,或是直线度和平面度未注明公差值中的相应公差值取较大者。应取两要素中较长者作为基准,若两要素的长度相等则可选取一要素为基准。
5.5.2 垂直度
取形成直角的两边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较短的一边作为被测要素,,若两边的长度相等则可取任意一边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垂直度的未注明公差值见表6。
5.5.3 对称度
取形成直角的两边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较短的一边作为被测要素,若两边的长度相等则可取任意一边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对称度的未注明公差值见表6。注:对称度的未注明公差值用于至少两个要素中的一个为中心平面,或两个要素的轴线相互垂直。
5.5.4同轴度
同轴度的未注明公差值未作规定。
5.5.5 圆跳动
对于圆跳动的未注公差值,应以设计或工艺给出的支撑面作为基准,否则应取两要素中较长的一边,若两要素长度相等则可取任意一边作为基准。按GB/T1184-1996-H级取值,圆跳动的未注明公差值见表8。
5.5.6 垂直要素、倾斜要素由角度公差和直线度或平行度未注明公差值分别控制。
5.5.7 圆跳动和全跳动的公差值不应大于该要素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值的综合值。
5.5.8 任意两螺钉、螺栓孔中心距的极限偏差当图样中未注明时,按表9规定。
5.6 未注公差角度的极限偏差
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按角度短边确定,对圆锥角按圆锥素线长度确定。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按GB/T1804-2000-m级取值。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见表10.
5.7 螺纹
5.7.1 加工的螺纹表面不允许有黑皮、磕碰、乱扣和毛刺等缺陷。
5.7.2 螺纹加工的精度和表面粗糙度,当图样中未注明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5.7.2.1 普通螺纹精度应按GB/T197-2003规定6H、6g级。内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12.5μm;外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6.3μm。
5.7.2.2 T型螺纹精度应按GB/T5796.4-2005规定。内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6.3μm;外螺纹表面粗糙度值为3.2μm。
5.7.3 外螺纹轴线对杆部轴线及内螺纹轴线对孔部轴线的同轴度,分别不大于外螺纹大径及内螺纹大径的尺寸公差1/2.
5.7.4 螺纹收尾、间距、退刀槽和倒角应符合GB/T3-1997的规定。
5.7.5 攻制螺孔的轴线对端面的垂直度应按表11规定。
5.8 键和键槽
5.8.1 键必须符合GB/T1568-2008规定。
5.8.2 当键长与键宽之比≥8时,键工作面在长度方向的平面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8.2.1 当键宽≤6mm时,公差等级按7级;
5.8.2.2 当键宽≥8-36mm时,公差等级按6级。
5.8.2.3 当键宽≥40mm时,公差等级按5级。
5.8.2.4 具体公差值见表12
5.8.3 未注键槽两工作面平行度的公差按表12公差等级7级取值。
5.8.4 未注键槽的对称度按GB/T 1184-1996附录B中表B4中9级取值。
5.9 中心孔
5.9.1 图样中未注明、加工中又需要中心孔的零件,在不影响使用和外观的情况下,加工后中心孔可保留。
5.9.2 中心孔应符合GB/T145-2001的规定。
5.10 表面粗糙度
图样中未注明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T1031-2009.
6 检验规则
6.1 拒收
6.1.1除另有规定,当零件要素的形位误差超出位置公差值而零件的功能没有受到损害时,不应按惯例拒收。
6.1.2 除另有规定,超出一般公差的零件如未达到损害其功能是通常不应判定拒收。
6.2 检验要求
6.2.1 凡经机械加工工件,由质管部门按图样、有关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零件按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6.2.2 批量生产或用工装加工的零件必须进行首件检查,主要零件应逐件检查几何形状和尺寸精度。
6.2.3 机械加工件的外观按3.3.2-3.3.6条要求进行检验。
6.2.4 机械加工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和位置公差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5 机械加工件的未注形状和位置公差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6 机械加工件螺纹的外观、尺寸精度、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7 键和键槽的尺寸精度、形位公差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2.8 机械加工件成品经检查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标出质管部的验收标注。
6.2.9 机械加工件检验合格才能入库。
6.3 抽样原则
客户有明确要求的,按客户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客户没有明确要求的按GB/T2828.1-2003中的II级水准(AQL-0.65)进行抽样检验。
6.4 检验结果处理
检验合格的零件、半成品应放置在合格品摆放区,并用合格品站牌标识;不合格品按Q/JS Gxx.xx-201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
7 搬运、储存
参照Q/JS Jxx.xx-2012《机柜半成品钣金件 下料技术要求》中7的要求执行。